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举行第十五期“案例大讲坛”,在研讨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亚君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国家法官学院胡田野教授表示,没有正当理由不披露重大信息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构成欺诈。一旦认定构成消费欺诈,就要适用惩罚性赔偿,一旦适用惩罚性赔偿,就要让失信、不诚实的经营者感到疼痛。
案件回顾:销售公司自行更换车辆的轮毂、轮胎,导致购买者无法验车上牌
王亚君在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选购奔驰轿车一辆。2017年3月15日,王亚君向中升之星公司支付了购车款以及14000元的服务费,共计672000元。同日,中升之星公司向王亚君交付一辆白色奔驰轿车,交付时车辆的轮毂及轮胎型号为18寸。
中升之星公司向王亚君交付的《货物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及《车辆一致性证书》显示,案涉车辆适配轮毂及轮胎应为19寸,中升之星公司认可自行更换了案涉车辆的轮胎。
王亚君无法验车上牌,与中升之星公司协商不成,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车款,并要求按照购车款三倍赔偿。
最终,中升之星公司隐瞒曾更换过轮毂及轮胎,且更换的型号与原车辆不符的情况,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故判决解除合同,中升之星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按照购车款658000元的三倍支付赔偿金计1974000元。
西安汽车漏油事件应做出惩罚性赔偿
国家法官学院胡田野教授表示,该案的意义是告诉广大消费者及社会公众,要相信法律、相信法治、相信法院,要通过法律的渠道维权。希望坐在汽车引擎盖上哭泣、在车展会上打横幅的现象越来越少。
并且,对广大经营者而言,要做到遵纪守法,诚信经商。“就像本案所揭示的,没有正当理由不披露重大信息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构成欺诈。那么一旦认定构成消费欺诈,就要适用惩罚性赔偿,一旦适用惩罚性赔偿,就要让失信、不诚实的经营者感到疼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贺海仁认为,消费者权益需要通过法律来维护。所以不仅对商家的欺诈行为要零容忍,而且要做出法律意义上、惩罚意义上的赔偿。
贺海仁说:“最近西安发生的汽车漏油事件,应当参照该案例做出惩罚性赔偿,让更多的消费者知道,他们的权利会得到法律的最大保护。”
他表示,很多人对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还不是很熟悉,很多商家也在回避这样的问题。法律结构上的立法正义已经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出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有利于弱者的解释规则。当出现争议的时候,做出对消费者和弱者的有利解释,恰恰是弱者正义的一个体现。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白爽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