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今日(12月17日),北京顺义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近三年,北京法院受理了100余起因滑雪受伤而产生的纠纷。其中,滑雪场被连带起诉的占八成左右。案例显示,部分滑雪场因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滑雪者受伤,最终被判承担相应的责任。
顺义法院杨镇法庭庭长王晓磊介绍,最近三年,北京法院受理了100余起因滑雪受伤而产生的纠纷,其中顺义法院受理相关纠纷20余件。通过分析这些案件,法院发现这些纠纷主要是由于滑雪者技术不足、滑雪者盲目自信、滑雪场管理不规范和救助不及时等导致的。
顺义法院通过分析北京法院近三年因滑雪受伤产生的纠纷,发现有近八成的受伤者在起诉直接侵权人的同时也起诉了滑雪场,绝大多数案件中,滑雪场都承担了一定的责任。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一般会按照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做出判决。
王晓磊介绍,滑雪者在谨遵滑雪场规定的同时,滑雪场对于危险源的控制能力和可以采取的预防措施明显优于他人,因而也就负有消除、预防危险源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包括保证滑雪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悬崖、事故多发地段等危险区域设置防护网,定期清理滑雪道两侧杂物,配备充足的救援力量等方面。如果滑雪场未能充分履行以上义务,导致滑雪者受伤,滑雪场就对滑雪者的受伤存在过错,从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顺义法院举例表示,赵某在中级道滑跃雪坡时意外摔倒骨折,他先以滑雪场场地缺少警示标记、也无工作人员提醒新手不能上坡滑雪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滑雪场赔偿各项损失十五万余元。经审理,滑雪场未向法院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完全的警示及说明、提醒义务,故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滑雪场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三万八千余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周某滑雪时被10岁的王某从身后撞倒受伤,周某将王某和滑雪场诉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5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滑雪场作为经营者,有能力亦有义务对游客在安全保障义务上进行管理,降低或避免游客在滑雪时的风险,而其对游客在滑道的选择上、游客从起点向下滑行的间隔时间或者距离上疏于监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滑雪场被判承担20%的责任。
在此,法院提醒,滑雪者要有风险意识,量力而行,严守规则,滑雪场也应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场所内设置明显提示牌,介绍雪场相关情况,提示滑雪运动注意事项,警示危险源。组织人员定时巡视,特别是事故多发的重点位置,应安装监控摄像设备。现场应有专门救护人员,准备充足的救护用具和药品。最好能设置救援绿色通道,防止因延误救治而导致伤情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