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方琳
近日,广东、广西、湖南、江西等地,分别公布了泄露涉疫情个人信息案例。法律专家提醒,根据我国相关法规,传染病防控人员必须妥善保护他人隐私权并依法使用个人信息,否则构成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
2月4日11时许,广州海珠区警方接辖区居民报警,称其所在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有人发布多名公民个人信息。经查,违法嫌疑人郑某将多名曾乘坐某邮轮的游客名单(含个人信息)发送给朋友叶某。叶某又将上述游客个人信息转发至其所在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海珠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郑某叶某两人予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专家说法】
贾红英(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湖北卫生法学会理事):目前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时期,出于防控传染病所需,个人必须将隐私信息向相关人员公开,这是个人基于公众健康、公共安全需要而将部分隐私权让渡给公权力。传染病防控相关人员因防控传染病所获个人信息,具有正当性,并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但是,传染病防控人员必须妥善保护他人隐私权并依法使用个人信息。否则构成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疫情防控期间若泄露他人相关信息,将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十五条规定,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2、行政责任。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人员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