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星星
案件回放
丁先生新购置的小汽车在高速路行驶途中右后轮突发爆胎,经胎压检测,他发现该车辆轮胎的胎压均为350KPA,远高于车身和车辆使用手册上标注的正常胎压240KPA,也远远超出轮胎上注明的最大胎压300KPA。丁先生认为,4S店售车时未尽到基本检测义务,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更换新轮胎的费用1200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本案争议焦点为4S店是否应当赔偿丁先生更换车胎产生的费用。4S店承认所售汽车胎压确实是350KPA,但是胎压略高并不会导致爆胎,涉案车辆轮胎损坏是轮胎亏气导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丁先生依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涉案车辆右后轮胎确系损坏,但不足以证明损坏是因汽车4S店销售的车辆轮胎胎压高导致的,因此法院对其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当在购买时即对物品的基本特征和质量进行判断和查看,比如颜色、数量、形状等肉眼可见的要素,发现与标注或者宣传不一致的应及时提出异议。对于购买当时无法准确检验质量的商品,如若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商家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相关的沟通记录。对于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自身损失,消费者也应妥善保管费用支出凭证,以免发生争议而无法充分证明损失数额。(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