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各地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地方亦在推动着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数据,截至今年10月底,各地依法减免行政处罚939次
法治周末记者 张贵志
对于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但随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环境轻微违法企业被免于处罚。
近日,生态环境部通报了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第三批6个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其中3个案件因违法行为轻微,被免于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部称,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污染源信息的智能分析,及时发现和锁定环境违法线索,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
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数据,截至今年10月底,共有84179家企业被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印花作坊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生态环境部在通报中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无人机巡查、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24.9万余次,发现各类环境问题7338个,立案处罚724件。
生态环境部在此次通报的第三批6个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中,有3个案件被依法立案处罚。
比如3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广东省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联合公安机关、当地街道办事处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的一印花作坊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作坊占地面积约650平方米,正在生产,经营者为郭某某,主要从事手工印花项目生产,该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内设有一个丝网清洗池和一套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废水经简易污水处理设施简单处理后,通过地下管道排入车间外一集水井,再通过水泵连接塑料管道向厂外市政排污沟排放,最终汇入练江(为南海水系河流)。
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作坊外排废水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氨氮、总氮、化学需氧量超标。
据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向记者透露,在突击检查前,该局根据群众举报,于3月6日至7日期间对该厂进行了2天1夜的蹲点暗访,其间多次与举报群众联系,反复确定非法加工厂的生产规律、生产人员情况、工厂的出入大门和隐蔽后门。在正式行动前再次确认生产情况,最终在突击执法检查中将违法人员当场抓获。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认为,郭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郭某某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并报当地政府对该作坊依法予以取缔。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其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另根据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的消息,潮南区纪委监委对峡山街道和练南村4名干部存在环保工作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按相关程序予以免职处理。
逃避监管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在生态环境部通报的3个被处罚的案例中,有两起案件涉及大气污染。
4月15日,福建省泉州市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显示,一家主要从事墙砖生产的企业——南安市港盛陶瓷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偏高。4月27日,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号、2号压砖机均正在生产,两台压砖机共用一个袋式除尘设施,1号压砖机与袋式除尘设施的粉尘收集管道未连接,2号压砖机与袋式除尘设施的粉尘收集管道已连接,但袋式除尘设施未开启,袋式除尘设施PRG程序采单显示该设施处于停止运行状态,可编程脉冲控制仪表盘未显示数值,压砖机粉尘未按备案批复要求进行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在检查中还发现:该公司厂界南侧部分生产原料矿土,堆积于钢结构防雨棚内,部分生产原料矿土露天堆放至钢结构防雨棚旁的空地(占地面积约200㎡),既没有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该公司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送南安市公安局侦办。
另一起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
6月24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利用高清“高空瞭望”系统远程巡检发现,位于江南镇黄山村的高空瞭望点可视范围内一烟囱排放烟气拖尾现象较明显,颜色偏黄,疑似超标。桐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线索后,立即对该点位附近进行现场核实,确认该烟气为桐庐恒辉泡塑材料厂生物质蒸汽锅炉排放的烟气。执法人员和随行监测人员进入厂区检查,并对该企业锅炉经处理后的烟气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烟气中颗粒物超标1.1倍,氮氧化物超标0.3倍。经进一步调查,该企业锅炉使用年限较长,日常运维不足,除尘效果下降,导致超标。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和《杭州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办法》,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3.3万元。
一家企业被免31.6万元罚款
各地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地方亦在推动着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数据,截至今年10月底,各地依法减免行政处罚939次。
3月18日,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抽查任务安排,对四川省大邑县天龙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的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排放标准0.73倍。
据了解,该公司主要生产自热式方便火锅、米饭等方便食品。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疫情防控期间,该公司应大邑县人民政府要求,为疫情重点地区提供应急保障物资,临时加大产能,废水排放量超出污水处理站的处理负荷,导致检查当日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
该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计算,将面临31.6万元的罚款。
鉴于该公司确因疫情防控期间应大邑县政府要求临时加大产能,并非恶意违法超标排放废水,且现场检查后及时停产整改,整改完成后的两次监测结果均达标。综合考量违法行为轻微、积极主动整改及疫情影响等情况,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对该公司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环境守法。” 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
正是出于鼓励和引导企业改正轻微违法行为,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一起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企业,免于了行政处罚。
7月3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投诉,对从事三轮车配件生产的重庆紫莱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过程中的喷漆工艺,有废有机溶剂、漆渣、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产生,但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经调查,该公司已取得环评文件,建有危险废物暂存间,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有危险废物处置协议。该公司因涂装生产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也较少,2020年因受疫情影响,1月至5月中旬期间,一直处于停产状态,随后有序复工复产。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公司在当日即开展整改工作,经多次修改完善,目前已完成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相关工作。
鉴于该公司各类环保手续完善,建设有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均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存在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4月20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同样对一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影响轻微,下达了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生态环境部在通报中对上述6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办案工作提出了表扬,并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正面清单作为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积极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