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粮食加工品、饮料、水果制品、肉制品、酒类、速冻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6.240, 0.28, 4.70%)共10大类食品1120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4大类食品11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重金属污染、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超标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聊城市冠县优度副食品超市销售的草鱼(活),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东营市东营开发区佰米超市销售的青州蜜(桃),溴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滨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金鼎百货临清店销售的标称为聊城市金水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水城头道香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济宁市任城区山东爱客多商贸有限公司鑫宇店销售的标称为浙江白鸽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柠檬味饮料,安赛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三)菏泽市郓城县旭中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为东明腾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腾聪香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德州市齐河县老苑家快餐店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滨州市沾化区顶正香酥饼店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滨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邹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山东鹤来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米,镉(以Cd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微生物污染问题
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章鱼屋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17.5*30cm方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
(一)高密市南洋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二)滕州市山东高速(6.360, 0.24, 3.92%)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京台路滕州服务区销售的标称为烟台胜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涌泉水,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