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嵊州市一对夫妻为防止所售豆腐干变质而违规添加防腐剂苯甲酸钠,并批发销售给豆制品零售店,累计生产、销售金额至少10万元。6月9日,魏某、杨某夫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嵊州市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一年、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禁止魏某、杨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
责令魏某、杨某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并在绍兴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7年起,魏某、杨某夫妻在嵊州市某村经营一家豆制品作坊,主要生产和销售豆腐干等豆制品。去年夏天,魏某发现因天气炎热,豆腐干在正常环境下很快会变质并产生异味,影响销售,便向曾经开豆腐作坊的老乡打听“保鲜秘方”。
在老乡点拨下,魏某指使妻子杨某从网上购买5斤苯甲酸钠,在豆腐干制作时按一定比例添加进去,生产出能在正常环境下放置2~3天不变质的“保鲜豆腐干”批发销售给豆制品零售店,再经零售店销售给消费者。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在对魏某作坊的豆腐干进行检测时发现,其豆腐干内苯甲酸钠(标准要求:不得使用)超出合格标准。
庭审中,嵊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同时以公诉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杨某的行为不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给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在绍兴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