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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年谈拿什么留住曹德旺们:政商关系制度化
来源:本 网 作者:含 糊 时间:2016-12-20
    郑永年:拿什么留住“曹德旺”们

  编者按

  “中国慈善第一人”、福耀玻璃董事长曹德旺在美国莫瑞恩投资6亿美元建造的汽车玻璃厂正式投产的消息引发不少网民的批评。对于曹德旺在美国的投资,不少人又开始喊“曹德旺也跑了”。

  IPP评论昨日推送了文章郑永年教授的一篇文章,从意识形态的角度阐释了中国民营资本为何加速离开?这篇文章的社会影响力非常大。为了全面展示郑教授对这一问题的思考,IPP评论今日再度推送郑永年教授今年3月份的一篇文章,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得思考为什么越来越多的民营资本选择“出逃”。

  01

  保障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任何社会,企业家都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以“市场化”为主题的经济改革方案,在中国经济活动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政府起更好的作用。尽管这并不表明政府会完全退出经济活动(主要指国有企业部门的活动),但表明要把更多的权力下放给企业,把更多的经济活动让渡给企业。政府成为经济活动的监管主体,而企业家则是直接主体。

  要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提供有利的政治、制度和政策环境,为企业家提供动机和动力去专注于经济活动,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里既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这些年的经济实践,最遗憾的就是忽视了企业家这个群体,好像政府自己才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因此,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到处碰壁,政府叫得响,但因为企业家的缺位,导致政策空转。

  在设计供给侧改革计划的时候,关键是要从企业家的角度来考量,具体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讨论。

  第一,企业家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因为安全是任何人最基本的需求。不管什么情况,如果企业家感到其个人和家人人身安全都成了问题,企业如何发展,对其就毫无意义了。

  第二,与之相关的是财产安全。企业家是资本的主人,资本的本质也就是多数企业家的本质。大部分企业家对环境极其敏感,一旦觉得不安全就需要寻找新的安全地方。

  保障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中国政府多年所努力要实现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为企业家提供稳定而有利的政治环境。例如“三个代表”理论容许和鼓励民营企业家加入中共,给他们提供正常的政治参与管道。二,更为重要的是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制和法治。中国已经修改了宪法,宪法承认民营企业的合法性和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物权法》更是为民营企业和私有财产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

  不过,这两方面近年来都在发生变化,主要受几个因素的影响。首先是在制度建设上没有多大的进步。保护企业家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发生多少变化,不能满足他们的安全需要。第二,企业家普遍拥护反腐败运动。尽管有些企业家的经济活动涉及到不同形式的腐败,但他们也因此深感不安全。一个清廉的政治环境显然有利于他们的长远发展。

  不过,反腐败运动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企业家及其财产的安全。例如,在企业家及其企业之间没有明确的法律边界,一旦企业家出现问题,不仅其企业而且其家庭都会卷入其中,导致企业活动的全面停顿与家庭和财产的不安全。

  又如,在有些地方,腐败扩大化(尤其是互相举报活动),使得很多企业家深感不安全。过去没有明文规定合法的政商关系,企业家和政府人物之间发生过在今天看来是不合法的行为,而反腐败运动又没有明确如何处理以往非常态之下发展起来的政商关系,导致一些企业家的恐惧。一旦官员出现问题,与之打过交道的一大批企业家就会处于恐惧之下。

  02

  政商关系制度化

  再次,政治环境也变得敏感起来,主要是民粹主义和“左派”思潮的抬头。因为法治的不健全,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政治环境,始终是中国企业家判断政治稳定的主要指标。民粹和“左派”思潮变得毫无节制,被大多数企业家视为是政治环境的恶化。这不仅是中国的民营企业的感觉,更是跨国公司的认知。近年来,企业家连同他们的资本大规模地外流,和这些变化相关,外资的退出也可以用这些因素来解释。

  第三,市场机制。企业家依靠市场而运作,没有市场,企业家就没有活动空间。在这方面,企业家面临的困境至少有二。一是市场空间的垄断状态,在一些领域是国有企业垄断了市场,在另一些领域则是大型民营企业垄断。即使居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也是简单地扩张市场,并非提升已有市场的质量。

  在没有反垄断法的情况下,市场机制很难发育,提升质量,而往往是相反。二是行政干预。政府行政权力仍然过大,不仅没有把很多权力下放给企业和市场,而且随意干预市场。和西方市场经济相比较,中国仍然是“府内市场”,即市场被牢牢控制在政府手中。尽管这并不是说政府永远有能力控制市场,但行政的强力干预让市场变得畸形不堪。

  第四,制度化的政商关系。企业的长远发展需要非人格化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而非企业和政府官员个人之间的关系。在任何社会,政商关系既不可避免,也是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因为政府必须依靠企业家来发展经济。但企业面对的必须是作为组织和制度的政府,而不是一个个政府官员,官员只是政府的代表。

  企业所需要的是可以继承下去的制度化了的政商关系,而不是不能继承的人(企业家)与人(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中国的政商关系基本上是企业家和政府官员个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不能制度化。一旦政府官员流动,这种关系也就会中断;再者,一旦企业家二代接班,这种个性化了的关系也往往难以为继,甚至会变得恶化。

  一些企业家无奈,只能一方面对建立这种关系“乐此不疲”,另一方面则厌恶这种关系,把小孩送到国外,不想把这种恶劣的关系传递下去。中国企业很喜欢和外国公司做生意,因为公司之间都是法律之上的契约关系,而非个人之间的关系。

  第五,金融的平等。直到现在,国企与民企、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之间的金融条件是不平等的。国家控制的国有银行系统基本上都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它们很难有动力去为民营企业服务,更不用说是中小型企业了。这就要求大力发展民营银行,尤其是为中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地方性银行。

  第六,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各方面的制度条件。在任何社会,中小企业的发展至为重要,尽管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会太大,但它们是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而充分就业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要发展中小企业,除了上述金融服务,还需要包括税收、投资空间、咨询提供、人才培养、市场关联等方面的服务。这些方面政府责无旁贷。

  03

  政府要对企业减税

  第七,税赋的平等,不同的税种要维持在合理水平,企业不能承担高过其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税赋。对企业要减税,减税才能扩大企业的投资动机,而企业的经济活动的扩大表明税基的扩大。同时,合理的税赋水平为企业家提供不逃税、不做假的动机。现在因为过高的税赋,很多企业都千方百计地逃税,同政府玩“猫捉老鼠”的税收游戏。在这样的情况下,调整税收就成为必要。实际上,通过减税来促进经济发展是西方供给学派的核心之一。

  第八,合理的社会负担。企业要承担社会负担,这具有普遍性。不过,今天中国企业的社会负担,也就是“五税一金”实在太重。一般上,社会负担为企业总体负担的百分之二十,甚至更多。和过重的税赋一样,过重的社会负担也促使大企业作假、逃避社保,甚至在感觉不安全的情况下转移财产,避免日后被政府追责甚至“清算”。

  过重的税赋和社会负担使得中国企业的生产成本过高。中国现在只是一个中等收入国家(人均国民所得7800美元),但生产成本几乎已经赶上发达经济体(包括人均国民所得5万多美元的美国),在一些产业甚至高于发达经济体。这种现象继续下去,很难促成经济可持续的发展。多年来,中国的决策者和立法者越来越呈现出教科书式的决策方式,只是从概念和理论出发,而不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来立法。

  《劳动法》就是典型的例子。中国需要立法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不过必须真正从劳动者的利益出发。现行的《劳动法》不仅没有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反而促成资方的作假、作弊和逃避,用各种变相的方式于劳动者不利。这里尽管有资方法律观念淡薄的因素,但劳动法的不切实际也是重要因素。

  诚然,一个社会的目的也并非是经济增长和发展,经济面而非社会的全部。政府决策时需要考量各个社会群体的需求,要在各种需求中间保持平衡。不过,经济还是社会政治的基础,如果经济出现了问题,社会政治都会出现问题。这并不是说,政府的供给要倾向于企业家。企业家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既可以是“零和游戏”,也可以是“双赢游戏”,政府的政策供给是关键。政府必须在“亲商”和“亲民”之间实现平衡,倾向了任何一方,就会出现的“零和游戏”局面。

  本文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席郑永年教授。


(责任编辑:h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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