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
程先生自称使用大宝SOD蜜之后出现眼部感染症状,后实施眼角膜移植手术。为此,他将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医药费及后续医疗费。而被告认为,原告不慎将产品抹到眼睛内部且未及时就医等造成眼疾,与产品无关。一审败诉后,程先生提起上诉。近日,此案二审在市二中院开庭。
称护肤品致眼疾入院起诉
程先生今年58岁,是一家公司职员。他诉称,使用被告生产的大宝SOD蜜产品后,出现严重眼睛感染,眼睛红、肿、痒的症状。后被告要求把化妆品原包装送达公司,取少量样品化验后,同意报销原告所有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程先生于2012年开始就诊,做了全麻、眼角膜移植手术。经协商,被告给予报销住院费用等。2015年底,他又做了第二次全麻、眼角膜移植手术,但就费用问题,被告一直未给予合理回复。程先生认为,其眼睛是在使用被告产品后导致眼疾及严重后果,给工作、精神上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此提出索赔。
被告称原告不遵医嘱导致
大宝公司辩称,大宝SOD蜜是一款家喻户晓的产品,深受消费者好评。该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化妆品相关标准。原告曾多次表达,造成其眼疾的原因为本人不慎将产品抹到眼睛内部且未及时就医,后被诊断为结膜炎。由于延误治疗、本人不遵医嘱等原因日渐严重,导致最终进行眼角膜移植手术。此外,该产品并非眼部产品,更不适用于眼睛内部,产品外包装及瓶身上均明确标明使用方法。原告将其涂入眼睛内部,又由于对疾病不够重视才引发恶化。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眼疾的成因及复发与该产品有任何关联。
一审起诉被驳原告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在使用被告生产的产品时眼睛受到损害,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具有缺陷。且产品在瓶身及外包装明确注明使用方法系涂于面部。原告自认眼部的症状系由于将产品涂抹入眼所致。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开庭时,程先生仍表示,其眼睛受伤是因大宝公司产品的问题,对方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今,他已花费3.86万元,但只主张3万元,后续治疗费不再索赔。大宝公司同意原判,认为产品质量没有问题,程先生无证据证明其眼睛受伤与公司产品有关。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