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4月3日电(记者 李佳赟)“纵使分装食品是在网上售卖,但这依旧是生产环节中的一环,经营者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
4月3日,记者从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宁波余姚一企业因未领取生产许可证而从事分装食品并进行网上销售被查,最终被处以案值金额的11倍,总计17.86万元罚款。
“当时,我们接到群众举报,对位于余姚市阳明街道的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未发现有异常。但在与该公司相连的另一居民楼房内,发现有几位人员正在对食品进行分装。”经办此案的余姚市市场监管部门办案人员告诉记者。
在该楼房内,办案人员发现有封罐机1台以及塑料空罐、铝盖、塑料盖等若干,还有由塑料罐包装好、但无标签的鱿鱼丝、牛肉粒、红枣、话梅等各类食品共计1587罐。另外,在其公司内还发现疑似用于分装的原料20箱。
经查明,该公司于2016年3月租用该处居民楼房,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当年4月开始对鱿鱼丝、牛肉粒等原有大包装食品进行分装,并在网上销售。
“该公司将原有大包装的食品装入塑料罐内,不同品种定量不同,如草原奶干定为200g/罐,用封罐机封好铝盖,放入仓库待售,再根据顾客需要用标签机打标签,最后通过快递发货。”办案人员介绍说。
此外,该公司通过网络淘宝店销售上述分装食品,销售时宣传为定量的易拉罐装,为预包装食品,未标明是散装。至案发时,该公司库存待售易拉罐装食品均无标签。
经查明,该公司分装食品种类达82种,已查明销售了68种共计285罐,剩余成品1587罐,货值金额为13712元,半成品31罐,总案值为16242元。另外,剩余尚未使用的塑料罐800个、铝盖300个、塑料盖150个及待分装的原料20箱均被查扣在案。
余姚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虽未实际生产食品,但对原有大包装的食品进行定量分装、包装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应视为食品生产的一部分;该公司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却从事上述行为应视为未经许可进行食品生产活动,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终,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1587罐无标签易拉罐装食品、31罐半成品、20箱原料及相关包装和封罐机;处以案值金额的11倍罚款,即罚款1786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