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张恩杰)奥迪A4轿车发生事故后气囊全部未打开,司机张某当场撞死。而这辆奥迪A4,是存在安全隐患被要求召回的车辆。
西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奥迪车,一汽大众和经销商陕西新丰泰博奥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责任,赔偿死者母亲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4万余元。
法院还认为一汽大众与经销商相互推诿,致使诉争纠纷拖延。法官在终审判决书中写道:“这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交易原则,也与负责任的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背道而驰。”
开奥迪撞死 家属以气囊未弹为由诉一汽大众
2014年1月20日,张某从新丰泰博奥公司购买一辆奥迪牌A4L30自动挡轿车,车登记在吴某名下。
2015年7月25日凌晨2点35分,张某酒后驾驶这辆奥迪A4外出发生车祸,张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违反交通法规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发生事故时,涉案车辆的安全气囊均未打开。
吴某是张某的母亲。吴某认为,张某发生事故时车辆气囊未打开,才导致张某当场死亡,故将车辆销售者新丰泰博奥公司与车辆生产者一汽大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车退款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形成诉讼。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
原告律师:8个气囊都没打开
根据涉案车辆的《车辆使用手册》中的功能介绍,安全气囊具有保护人体免受严重撞击并减轻伤害的作用。
而吴某提供的死亡证明书、户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交通事故发生时死者面部及身体直接撞击车辆方向盘受伤致死。
“本案中吴某、法官和鉴定中心一再要求一汽大众公司、新丰泰博奥公司提供其销售、生产的该型号汽车配置的安全气囊相关的技术参数和资料,包括安全气囊的生产标准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但一汽大众公司、新丰泰博奥公司一直都没提供。”吴某的代理律师程婷说。
律师还表示,一汽大众也未明确解释《车辆使用手册》其中提示的安全气囊打开的判断标准和各种参数,没有对以上问题做任何解释说明,涉案车辆在高速行驶中正面与电线杆发生严重碰撞,该车8个气囊都没有打开,而根据《车辆使用手册》,驾驶员气囊在车头发生特定角度和强度的正面碰撞时会启动。
律师还认为,新丰泰博奥公司故意隐瞒了召回信息,未通知吴某,新丰泰博奥公司的上述隐瞒行为,致使本应避免的事件发生了。
鉴定结果:正面气囊没打开系统工作不正常
庭审中,因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未果。
诉讼中,一汽大众公司针对涉案车辆的气囊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是否进行过改装申请司法鉴定,并要求亲见鉴定现场。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发动机舱内几乎所有部件掉落,方向盘和驾驶员座椅向后移至后排座椅上并叠压在一起,副座椅在原位,正面气囊均未打开。
该鉴定意见还载明:“经勘验综合分析:在本次事故中该车正面气囊具备了打开的条件,而该车正面气囊没有打开,说明系统工作不正常,但无法确定是否存在缺陷。未见车辆有改装现象。”
鉴定期间,该鉴定中心要求一汽大众公司提供涉案车辆安全气囊引爆条件及相关数据材料,但一汽大众公司未提供该车气囊打开条件的设定数值(企业标准)。
涉案车辆 属于应被召回车辆
法院还确认,一汽大众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在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官网上发布了“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奥迪A4和国产奥迪A4L汽车”的通知。
该通知载明:“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由于安全气囊控制单元的软件参数设置问题,在极个别侧面特殊角度的碰撞情况下,可能导致前部安全气囊无法正确开启,存在安全隐患。一汽大众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的安全气囊控制单元进行软件升级,以消除安全隐患。”
新丰泰博奥公司诉讼中认可涉案车辆属于该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
一汽大众:自认为有人道主义精神
一汽大众公司称,该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一汽大众应承担40%的责任有异议,但基于人道主义没有提起上诉。
该公司认为,张某的死亡系饮酒驾驶操作不当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与安全气囊是否打开没有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机构并没有证明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安全气囊没有打开是因为撞击广告车杆的速度和位置,致使电脑控制器损害,安全气囊无法展开工作。
该公司还认为,涉案车辆安全气囊即使因为在极个别侧面碰撞导致安全气囊无法开启实施召回,但是本案事故是正面碰撞,不能按召回案例推定涉案安全气囊正面碰撞无法打开的缺陷,本案撞击的是广告杆,撞击能量被车体吸收,这种情况下即使车体严重变形气囊也不能起爆。
涉案奥迪车 被认定存在产品缺陷
西安市中院二审查明,新丰泰博奥公司称已经通过群发短信、电话、通知公告等多种方式履行了召回义务,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经通知了吴某或吴某之子张某。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由于我国对于汽车的安全气囊尚没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因此判断涉案奥迪A4L汽车的安全气囊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应当以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为判断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奥迪车因前部安全气囊无法正确开启,存在安全隐患,属于一汽大众公司在国内召回范围内的汽车,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剧烈碰撞时,车的安全气囊全部没有打开,司法鉴定结论也说明事故中车的正面气囊具备了打开的条件,但没有打开,说明系统工作不正常,因此在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未提供充分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应当认定涉案汽车存在产品缺陷。
一汽大众及经销商 均应承担产品责任
法院认为,法律上,要求侵权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有损害后果的客观发生,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张某驾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因安全气囊全部未打开导致人死亡。安全气囊作为汽车的被动安全设备,其主要作用就在于当汽车发生碰撞时,为汽车乘员提供有效的防撞保护,虽然受撞击部位、角度、力度等诸多因素影响不能保证发生强烈撞击时安全气囊必然有效打开,但作为车辆生产商或销售商,在发现车辆安全气囊存在产品缺陷时,应当向消费者作出客观、科学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积极有效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害发生。
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分别作为生产者、销售者,负有对产品缺陷采取补救措施的积极作为义务,但本案中的证据无法证明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向吴某或张某尽到了义务,导致出现张某事故中当场死亡的损害后果,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
法院酌定 一汽大众和经销商承担八成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从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吴某同时起诉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要求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吴某主张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应当赔偿。结合涉案车辆存在的产品缺陷、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主客观情况,酌定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不给精神赔偿 无法抚慰中年丧子之痛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某的死,导致其母吴某将承受中年丧子的巨大悲痛,精神上造成了伴随终生的遗憾。对张某死亡负有责任的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应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否则无法抚慰与补偿作为母亲的吴某所承受的丧子之痛。。
结合受害人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西安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应当赔偿吴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至于吴某主张的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因涉案奥迪车已经毁损且因张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所致,对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10月24日,西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一汽-大众赔偿吴某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44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新丰泰博奥博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批一汽大众推诿 有违诚实信用和社会责任
法院还认为,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履行的基本法律责任和义务,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作为生产商和经销商,在发生张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后,本应秉持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态度积极化解纠纷,但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却相互推诿,不积极履行其作为义务,致使诉争纠纷拖延至今。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这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交易原则,也与负责任的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背道而驰。”
来源: 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