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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千万存款不翼而飞 官司5年后终有结果
来源:转 网 作者:含 糊 时间:2020-01-08

  千万存款莫名消失 官司5年后终有结果

  家住昆明的郑女士最近终于结束了一场历经5年长跑的官司。2014年,她的银行账户经过两次非本人操作的交易后,1580万元存款就莫名其妙不见了,其中1500万元还被转借他人。郑女士因此将昆明一家村镇银行告上了法庭,然而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这场官司直到2019年,才最终有了结果。

  云南师范大学金融法学教授 聂德明:董某是银行副行长,她是高管,她不具有签订代理协议的资格。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存在委托代理的关系,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这个行为是董某代表银行做出的职务行为,所以当贷款造成损失的时候,应当由银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专家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董某的行为,是原告郑女士主张的董某代表银行做出的职务行为,还是被告银行主张的董某接受郑女士委托做出的代理行为。由于储蓄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银行和郑女士,银行没有按照重大事项“一岗双人”的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尽到对郑女士1580万元的妥善保管存款的义务,应当赔偿郑女士的损失。 

  云南师范大学金融法学教授 聂德明:这一块银行有很大的责任,因为银行从1998年开始就有明确的内部控制要求,对于重大事项,这个钱是银行指令董某保管郑某的存折以及郑某告知她密码。你要放贷的时候,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是一岗双人,相互之间进行监督,如果银行真正把这个内部控制落实到位了,董某是没有这个机会能够偷偷把这个钱取出来又放贷出去的。

  至于董某违规放贷,没有遵守银行的贷款流程,则是银行和董某个人之间的事情,与郑女士无关,但银行在赔偿郑女士的损失后,可以向董某追偿或追索相应的损失。那么,这起案件一波三折,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云南高院再审,意味着什么呢? 

  云南师范大学金融法学教授 聂德明:最高院认为案件事实没有问题,但是可能认定上这个证据的关联性上还不是特别特别充分。因此指令云南省高院再审,云南省高院也是严格遵守最大盖然性的原则,既进一步查明事实,又根据法理进行推断,最后认为是完全可以维持一二审判决的。

  专家建议:经济往来要有证据意识

  专家认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对于证据采信的标准不同,刑事案件坚持的是“完整证据链”原则,只要有任何疑点不能消除,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必须“疑罪从无”;而民事案件贯彻的“最大盖然性”原则,只要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基本还原法律事实,法官就可做出相应判决。 

  同时,专家建议,对于普通群众来说,遇到类似经济往来,要有防范和证据意识。 

  云南师范大学金融法学教授 聂德明:要把相关的票据、单证保留好,这样一旦发生经济纠纷的时候,便于法官查明真相。


(责任编辑:h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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