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快递员不经收件人同意,一“丢”了之的现象一直饱受诟病。今年4月,丰巢快递柜实行超时收费”后,希望改变这种现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终于!!!厦门近日通过了邮政条例正式立法规定:未经收件人同意“入柜”者将受到处罚。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9月2日消息,《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9月1日正式发布相关条款。
《条例》规定,快递企业未经收件人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受处罚。
图片来源:厦门人大网
●厦门此次通过的《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提供快件投递服务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收件人智能投递设施名称、地址、保管期限、提取方式以及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
●如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称、地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投递设施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条例》指出,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未征得收件人同意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鼓励已建成建筑物根据需求维修、更新、改造智能投递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升级改造已有信报箱为智能投递设施。经过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相关费用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免费保管期限应不少于18小时
针对备受争议的快递柜保管期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智能投递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设置不少于十八小时的邮件(快件)免费保管期限。
野蛮分拣将受处罚
对于快递野蛮分拣问题,《条例》也明确规定,快递企业野蛮分拣,有抛扔、踩踏等损害快件行为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对邮政快递服务车辆管理、用户投诉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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