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火锅消费日益火爆,相关食材销售大行其道。在一次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中,检测机构通过动物源性分析,品名为羊肉卷的样品中检测出鸭肉的成份。
关于经营者违法行为定性,某局执法人员对此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了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食品名称与事实不符,构成了经营标签虚假食品行为。第三种意见,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了经营掺杂掺假食品行为和标签虚假食品行为,择一重处即可。
这个案情其实比较简单,个人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全面,但在一般实践中直接采用第一种意见也无不可。下面笔者主要想探讨一个与上述案例近似但又不完全相同的案例,定性处罚如何区别辨析。在另一次监督抽查中,一个名称为“肉卷”,成份标注为“羊肉、猪肉”的样品,同样也检测出“鸭肉”的成份。有同志认为也应当按照掺杂掺假进行定性处罚。个人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定为经营标签虚假食品更合适。主要理由是:在第一个案例中,食品(食用农产品(6.650, -0.04, -0.60%))是羊肉,在羊肉中加入了不是同一物质的鸭肉,应当认定掺杂掺假。在第二个案例中,食品(食用农产品)是肉卷,没有限定为羊肉卷。根据常识判断,肉卷可以是羊肉卷、猪肉卷、鸭肉卷等等,也可以是二种或二种以上肉混合起来的肉卷。针对第二个案例,“肉卷”这一食品(食用农产品)本身并不排斥鸭肉的加入,加入鸭肉并非掺杂掺假,而应当在标签上予以注明。成份应注明鸭肉而未注明,已构成了标签虚假。
执法实践中,情况千变万化。有些生产经营者为逃避处罚或重处罚,往往打起擦边球的主意。比如,名称标注为“肉卷”,但在包装上显著标注“羊”的图案,对消费者进行误导,让消费者误认该肉卷是羊肉卷。如果该肉卷被检测出非羊成份的,也应认定为掺杂掺假。又比如,名称同样标注为“肉卷”,但在成份中仅显著标注“羊”。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与上述标注“羊”图案类似,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如检出非羊成份,同样认定为掺杂掺假。这两种情况,笔者之所以做出上述判断,是基于这里的“肉卷”只是名义上的,生产经营者通过图案或成份标注等方式,把“肉卷”实质上转化为“羊肉卷”了。执法中,可能更难判断的一种情况,“羊”图案或成份标注不明显、不显著,如何定性处罚?笔者的建议是,具体个案具体分析,结合其它因素综合考虑,不要一概而论,尽量做到执法办案不偏不倚。
作者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项炳康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