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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女性广告翻车:内衣、奶茶商家致歉 椰树、杜蕾斯等曾被重罚
来源:转 网 作者:含 糊 时间:2021-03-0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近日

  两条广告因涉嫌侮辱女性“翻车”

  引发公众质疑

  2月24日,脱口秀演员李诞在个人微博发布了一条女性内衣营销广告,其中“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的宣传语引来众多网友质疑和批评。

  这条微博随后被删除,当晚@Ubras品牌官方发布致歉声明,“由于营销推广中的不当措辞,给大家带来的不适,我们深表歉意,并第一时间下架了相关内容”。

  “来茶颜买奶茶的美女很多,如果你碰巧认识了一个,你可以小声告诉我们的小伙伴:我捡了一个篓子。”这是奶茶品牌“茶颜悦色”在马克杯上的一句广告词,近日被网友指责“歧视女性”。“捡篓子”是长沙方言,有“得便宜、占便宜”的意思。

  2月19日晚,@茶颜悦色 官方微博致歉,并表示将立即召回该批长沙话主题马克杯。20日凌晨,@茶颜悦色 官方微博再次公开致歉称,早期品牌对于创作的边界把握失当,“错误地把抖机灵、打两性关系擦边球当作创意灵感”。

  有关法律专家向《中国消费者报》表示,此类广告涉嫌违反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或将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中国消费者报》

  梳理发现

  近年来多个受到

  公众质疑和批评的擦边球广告

  都被市场监管部门

  认定为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予以严厉处罚 

  “叫了个鸡”广告违法

  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罚50万元

  自2016年7月起,为了吸引消费者和合作伙伴,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平台“叫了个鸡”及合作门店,对外发布“自主创意”的广告。

  经查,该公司上述广告违反 《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

  2017年3月,原上海市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汉堡王霸辣鸡腿堡

  广告“辣眼睛”

  被罚款30万元

  2019年2月15日至2月20 日,汉堡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汉堡王中国”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新品单堡低至 8.5 元!霸辣鸡腿堡带你体验神秘‘成人辣’”的广告。

  经调查,2019年10月,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语“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片面追求感官刺激

  宣扬低俗内容

  “从小喝到大”椰树牌椰汁被罚20万元

  2019年初,椰树牌椰汁更换2019年新包装,依旧延续以往“大胸美女”风格。其广告尺度也越来越大,文案将产品定性为“丰胸神器”,受到公众广泛质疑。

  2月13日,海口市龙华区原工商局对海南椰树集团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3月,原国家广电总局发布通报指出,经该局监看发现,一些电视台播出的“椰树牌椰汁”部分版本广告,片面追求感官刺激、宣扬低俗内容、违背社会风尚,价值导向存在偏差,易对广大受众尤其是未成年人产生误导,已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立即停止播出。

  2019年3月,海口市龙华区原工商局认定其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对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桔子水晶酒店

  十二星座微电影广告

  被罚20万元

  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推出的“桔子酒店十二星座微电影”曾经爆红网络。系列微电影借助美女帅哥的俊美靓丽形象和间接或直接的“性暗示”故事桥段,推介桔子酒店品牌,客房设施及个性服务。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 七)项广告中不得出现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2019年8月 ,北京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杜蕾斯广告两度被罚

  金额分别为81万、80万元

  微博联名广告涉及

  喜茶、 淘票票和饿了么

  据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曼伦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上开设天猫店铺“杜蕾斯官方旗舰店”,进行“DUREX杜蕾斯”品牌系列产品的线上销售和服务。当事人于2017年9月在上述天猫店铺中上架一款产品品,并于2018年6月更新该产品网页宣传,广告宣传内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2020年7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81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据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 年 4 月 19 日,实名认证的“杜蕾斯官方微博”账号的斯腾爽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宣传推广杜蕾斯品牌,授权有门公司创意、设计并联合喜茶公司、淘票票公司、拉扎斯公司发布的含有低俗内容的微博联名广告,极易引发不良联想,引起了强烈的舆论反应。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和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规定,构成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行为。

  2019年12月,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湘江


(责任编辑:h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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