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明确奖项名额和申报要求 进一步严格监督管理
本报讯 (记者 徐建华)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日前签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公布《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5章40条,包括总则、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表彰、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等内容。《管理办法》明确,中国质量奖是经中央批准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国。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两年。中国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90个组织和个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有关部门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
《管理办法》明确,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自愿申报中国质量奖,应当符合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等6个方面的条件。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自愿申报中国质量奖,应当符合对中国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等3个方面的条件。
关于中国质量奖的评审与表彰,《管理办法》提出,由评选表彰委员会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中国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评选表彰委员会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对列入中国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选表彰委员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定。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和获奖个人(以下简称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证书、奖牌或者奖章。
《管理办法》要求,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中国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管理办法》还对中国质量奖申报评审等阶段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章,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章,并向社会公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协助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建议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