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陈先生花60多万买了辆保时捷
结果意外发现音响是个冒牌货
近日,法院终审认定
涉案车辆音响的欺诈构成对整车的欺诈
判令被告经销商“退一赔三”
律师强调
这是全国第一个因音响欺诈
而构成整车欺诈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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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61.98万元的车
商家竟配置冒牌音响
车主要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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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
重庆消费者陈先生
花61.98万元购买了保时捷轿车
买车时特意告诉销售人员
就要“BOSE”的原装音响
△汽车销售合同“主要配置”
一栏写明:BOSE音响
结果在一次洗车中
“BOSE”标签竟自动脱落
专业人士鉴定后告诉陈先生
这个BOSE音响材质粗糙
是个冒牌货
2017年8月31日陈先生将经销商
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要求退还购车款
并按购车款的3倍
即185.94万元进行赔偿
对此,豪大汽车公司拒绝接受
表示愿意重新装置
正宗的“BOSE”音响
另外赔偿两万元
并为车辆提供终身保养
双方协商没有结果
2017年8月31日陈先生将经销商
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
商家称车是车
音响是音响
要赔就赔音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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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3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辩论的焦点在于假冒音响是否构成整车欺诈。
陈先生的代理人、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晔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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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大汽车公司明知车辆配置的音响不是合同约定的音响,却不告知车主,可认定其具有隐瞒事实的故意。即使假冒的“BOSE”音响不会影响车辆的实际使用,但也给车主造成经济损失,影响车主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侵犯车主的知情权,因此构成消费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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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车主陈先生和豪大汽车公司在没有单独对“BOSE”音响的价款作出另外的补充约定的前提下,它在本案中也就并不具有独立存在的商品属性。因此,它和车辆并没有形成一种物与物之间并列的法律关系,所以对音响配置的欺诈行为,可以认定为整体车辆的欺诈行为。
豪大汽车公司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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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收到车主相应款项后为其开具发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表明交付的车辆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车主对车辆、车况、外观等附件进行了检验并签字确认,因此公司不构成消费欺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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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涉案车辆应与音响进行严格的界分,属于两种不同的产品,可进行分割,音响属于辅助产品,对车辆本身的性能和使用不造成影响。即使存在欺诈,因音响并不影响车辆使用,即使赔偿也仅限于“BOSE”音响这一部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
法院认定
音响是整车一部分
足以影响购车决定
对整车的欺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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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原告陈先生向法院提交关于涉案车辆音响是否为“BOSE”品牌的鉴定申请。经法院委托,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4月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虽涉案车辆车内音响处表面粘贴“BOSE”牌标识,但经勘查、比对,涉案车辆音响系统为非“BOSE”品牌保时捷车载音响系统。
△《鉴定意见书》(部分)
法院调查了解到,保时捷汽车销售模式为:保进捷生产商提供每种车型的基本配置,然后由消费者根据自己需求采取选装模式,另行选配车辆高端配置并支付价款。保进捷生产商根据消费者的选装表,在车辆生产时便将选配装置整车装配,所有选装配置作为整车的一部分,是生产商出厂验收的标准之一。本案涉案车辆的车型,“BOSE”音响属于选配之列。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于音响的约定载明在“主要配置”栏。从保进捷汽车销售模式上看,虽然“BOSE”音响在涉案车型上属于选配的配置,但一旦在购买时选定,则由保时捷生产商在生产线上作为整车的一部分予以装配,其安装的路线、结构、安全程度必须与普通音响或另行加装不同。因此,保时捷生产商装载的“BOSE”音响已成为涉案车辆整体质量的一部分,是评判选配后车辆是否符合出厂质量的标准之一。
其次,从音响在车辆上的重要程度来看,虽然音响作为汽车影音功能的一部分,不影响汽车的驾驶功能,但就豪华品牌的汽车而言,除正常的驾驶功能以外,驾驶体验、品牌溢价、乘车感受亦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决定。保时捷作为豪华汽车品牌,消费者对此有所期待的,不单单是通常的驾驶功能,还追求更好的驾驶体验和乘车享受,而品牌音响亦是提供更好驾驶体验和乘车享受的重要部分。换言之,涉案车辆是否配置“BOSE”音响已足以影响原告陈先生作出是否购车的决定。
法院因此认定,被告豪大汽车公司虚构、隐瞒音响配置的欺诈行为,导致涉案车辆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整车质量标准,足以影响原告陈先生作出是否购车的决定。故被告豪大汽车公司对涉案车辆音响的欺诈构成对整车的欺诈。
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判决陈先生在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返还所购车辆,豪大公司返还购车款61.98万元;判决豪大公司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先生赔偿款185.94万元。
4
终审维持一审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按整车“退一赔三”
对于销售商亦属公平
亦有利于促进该行业的
规范自律、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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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豪大汽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以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豪大汽车公司从上家购得的汽车并没有“BOSE”音响这一配置,但其销售给陈先生的汽车配置中却载明有“BOSE”音响,且该音响经鉴定并非“BOSE“音响,故豪大汽车公司明显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其欺诈的故意显而易见。
汽车音响虽然不涉及车辆行驶安全,但“BOSE”音响价格昂贵,豪大汽车公司通过弄虚作假,获得高额利润,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对其所购商品享有知情权,经营者负有如实告知商品信息的义务,通过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得消费者能基于其真实意愿作出意思表示并正确行使相关权利。涉案车辆品牌溢价较高,从合同对各部件配置的明确约定中亦可看出,消费者购车系对该汽车品牌的信赖及整车高端配置的追求,消费者期待购买的是整车而非是某个局部,应按整车“进一赔三”标准予以主张。
同时,消费者作为弱势方,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其对商品真伪的甄别能力有限,涉案车辆音响造假行为并非普通人肉眼可以察觉,如消费者未发现此类商品瑕疵则销售商可以因其欺诈行为获得超额利润而免于法律责任,故此类情况下按整车“退一赔三”处理对于销售商亦属公平,亦有利于促进该行业的规范自律、健康发展。
4月15日,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
4月25日,陈先生的代理律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官司能够终审胜诉,作为律师和车主都很振奋,市场中的主体都应当恪守诚信,尊重契约精神,希望这个成功的个案能唤醒汽车销售行业的诚信意识,规范营销行为,切实维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车主陈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认为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志性胜利。"豪大汽车公司在法庭上,还没是我自己把音响改成了普通音响,结果我们又请法院去海南调查了车辆的入关信息,证明车辆入关的时就是普通的音响,连彩标也是从网上购买的便宜货,居然欺骗我们说整个音响是进口原装货厂,这种欺诈行为实在太可恶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院的判决是对这种欺诈行为最好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