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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多项措施支持自贸区深化改革创新 多项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来源:转 网 作者:含 糊 时间:2018-11-26

本报讯 (记者张文礼)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

《通知》围绕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需要,在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等方面,加大改革授权和开放力度,给予政策扶持,体现特色定位,提出了53项切口小、见效快的工作措施,着力打通有关工作的“堵点”和“难点”,推动自贸试验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通知》具有5方面特点,一是加大改革授权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下放相关权限,支持自贸试验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二是开展试点探索。推动相关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在契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定位的关键领域开展探索,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试验田作用。三是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在现有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基础上,提出有关开放举措,打破准入后的“玻璃门”。如,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才中介机构等方面的资质限制。四是给予政策扶持。给予自贸试验区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补齐功能短板,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五是体现特色定位。根据各自贸试验区的特色功能定位,提出不同的深化改革创新措施,引导各自贸试验区有针对性地开展探索,53项支持措施中有14项适用于特定自贸试验区。

记者梳理发现,在此次出台的措施中,有多项工作明确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或分工负责实施。《通知》指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初审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有外资登记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具体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实施。有3项工作明确由知识产权局负责,包括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置商标受理窗口;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受理点,受理商标权质押登记;进一步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条件限制,新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允许不超过1/5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年满18周岁、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担任股东。两项工作由知识产权局参与负责,包括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授权自贸试验区制定相关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有两项工作明确由药监局负责,包括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将台湾地区生产且经平潭口岸进口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管理权限下放至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1项工作由药监局参与负责,具体为支持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

《通知》强调,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各自贸试验区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主动服务大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深化改革创新措施落实工作,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h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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