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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制假售假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来源:转 网 作者:含 糊 时间:2019-03-06

□ 胡立彪

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指出:“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对此,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在“部长通道”回应:“市场监管部门将抓住重点领域,针对一些重点产品从严监管。将采取最严厉的惩戒制度,创新巨额惩罚制度、内部举报人制度,没收和全部销毁假冒伪劣产品。”

到底怎样体现一个“严”字?全国人大代表、全国特级优秀警察郝世玲提出,最大程度地提高违法成本,可以考虑让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在有着多年打假办案经验的郝世玲看来,市场上假货不绝,制假售假行为猖獗,很多从事这种违法行为者都是惯犯、累犯。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原因就是违法获利高而成本太低。

违法成本太低的最直接表现,是量刑偏轻。中国社科院大学对2013-2018年内公布的与假货犯罪相关的16个罪名的裁判文书进行了统计,发现判处有期徒刑占到80%左右,而其中90%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仅量刑低,而且适用缓刑太多。从数据看,被告人被判处拘役而适用缓刑比例达到48.5%,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适用缓刑比例更是高达60.19%。

这种处罚显然缺乏威慑力,导致一些违法者不惧法律红线,一越再越,成为惯犯、累犯。有一个制售假冒国内知名运动品牌鞋的案例很典型:造假者刘某某第一次被抓,只是被没收了假货和制假设备;第二年刘某某另起炉灶制假又被抓,结果仍只是没收假货和制假设备,另受到数额不大的行政罚款;第三年刘某某的造假规模更大了,案值达到数百万元,被抓后司法机关对其提起诉讼,最终被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刘某某3年赚够了钱,虽有罚金也只是皮毛,而缓刑5年相当于一天牢都没坐。

打假的板子高举轻落,成效可想而知。“造假者笑死、被侵权者急死、执法者累死、消费者哭死”,这种局面令人痛心,亦置法律于尴尬境地。鉴于此,两年前有人提出“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假货”的观点,很快得到社会民众的广泛赞同和法律界人士的支持。其出发点就是提高制假售假违法成本,降低入刑门槛。郝世玲代表此次提出让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就是对从严打假理念的呼应。

古人云,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同样,重罚之下料无莽夫。道理很简单,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也是其所有社会行为的依据。从趋利角度说,“勇”出于“赏”之利,更出于利之“重”;从避害角度说,不敢“莽”出于“罚”之害,更出于害之“重”。法律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美国假货较少,原因即在于其罚重。制假售假初犯者即或面临10年以上的监禁,若再犯(惯犯或累犯),则会被判处20年以上的监禁,并处500万美元罚金。若假货导致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造假者会被判终身监禁。

看来,是时候对我国一些较弱的法律法规进行一次“从严”升级了。要确立严刑峻法的理念,梳理有关假货治理的现行法律条款,尤其要对那些多少年“未动”的法规进行修订,对其中的罚责重新厘定。既要降低制售假入刑门槛,推动制假行为直接入刑,提高制售假犯罪的法定刑,又要加大对该类犯罪的经济惩罚,设立更高的惩罚性赔偿措施,追求“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的处罚结果,实现“一次造假、终身负债”的经济制裁,真正体现出立法对犯罪的威慑和预防作用。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h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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