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徐建华)8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就《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的适用范围和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及地方市场监督、环保部门及技术机构的职责分工。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监督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放召回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机动车排放召回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技术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的规定,承担机动车产品排放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另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重点在3个方面进行界定和厘清:一是关于监管的范围,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参照本规定执行;二是关于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明确了市场监管总局与生态环境部建立机动车排放信息、排放召回信息共享和定期会商机制,以实现行政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三是关于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召回责任主体的某些行为违反了本规章的相关规定,又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据法律效力层级更高、处罚更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召回责任主体依据本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免除其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这为召回实施及责任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