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实施新版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获奖企业或组织最低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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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含 糊
时间:2020-05-13
本报讯 (赵永光 郭楠 记者江东)
为进一步推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健全质量激励制度,日前,新修订的《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实施。
修订后的《办法》大幅度提高了奖励额度,对新获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每家奖励100万元。同时明确了更高层级政府质量奖的配套奖励政策,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此外,本次修订还简化了部分申报材料,增加了信用监管方面的申报条件要求。
据了解,该奖项是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各类企业或组织。该奖项的设立,旨在引导和激励企业或组织提升经营管理质量,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截至目前,福州市已完成4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每2年1次,每次不超过5家),共产生了19家获奖企业,为全市企业树立了高质量发展的标杆,有效推进了质量强市建设;全市共拥有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8家,总数居全国同级省会城市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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